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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何立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何立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北街。负责人:崔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行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枸杞东苑*号楼*单元***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立涛,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何立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