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香远与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香远,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杜香远,女,生于1940年2月17日,住商州区。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人民政府。住商州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清,镇长。申请执行人杜香远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陕行再2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人民政府对杜香远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腰政发(2017)135号土地确权决定,腰市镇人民政府并支付一、二审受理费1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陕行再20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