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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启峰申请执行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峰,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启峰,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472333。法定代表人杨新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36195。法定代表人杨新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峰与被执行人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融投资公司)、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融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鼎融投资公司、鼎融实业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信阳市浉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2016)豫15执27-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