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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XX与邹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邹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28号原告:XX,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国强,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邹刚,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XX与被告邹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孙金鹏代理审判员  司小青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