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琪与别卫东、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琪,别卫东,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311号原告:邓琪,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重庆金牧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别卫东,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黎红,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邓琪与被告别卫东、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邓琪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邓琪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杭安华人民陪审员  陈惠英人民陪审员  张荣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