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宗景章因与被上诉人陈革军及原审被告宗景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景章,陈革军,宗景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景章,,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革军,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宗景坤,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景章因与被上诉人陈革军及原审被告宗景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宗景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