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20号原告:任某,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魏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