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20号原告:任某,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魏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