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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黄绵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黄绵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33号。负责人:张剑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绵发,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绵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绵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本金4,900元及利息,滞纳金175.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