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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迟令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迟令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58号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孙芳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博,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令辉,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迟令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