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桐乡茂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乡茂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催1号申请人:桐乡茂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太平街振兴西路3幢101号。法定代表人:王玲格。申请人桐乡茂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130123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帅丰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嵊州市新锐电机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7年1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乡茂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桐乡茂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王 樱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依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