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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二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财保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松奎,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宫集田东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弦,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二艳,女,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胡松奎与被申请人尹二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皖04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尹二艳名下车牌号为皖D×××××汽车限制过户;冻结户名为胡玖昌,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电厂路支行,账号为18×××56的存款45,000元、账号为17×××91的存款60,000元。申请人胡松奎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尹二艳名下车牌号为皖D×××××汽车限制过户;解除对户名为胡玖昌,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电厂路支行,账号为18×××56的存款45,000元、账号为17×××91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尹二艳名下车牌号为皖D×××××汽车限制过户;解除对户名为胡玖昌,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电厂路支行,账号为18×××56的存款45,000元、账号为17×××91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尹二艳名下车牌号为皖D×××××汽车限制过户;二、解除对户名为胡玖昌,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电厂路支行,账号为18×××56的存款45,000元、账号为17×××91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芦习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