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慕祥林与张贵军、朱义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祥林,张贵军,朱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慕祥林,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张贵军,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朱义国,男,50余岁,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慕祥林与张贵军、朱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张贵军向申请人慕祥林支付工资23544元,由被执行人张贵军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及执行费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