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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佳与葛瑜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葛瑜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729号原告:郑佳,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葛瑜频,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郑佳与被告葛瑜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佳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员 孙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