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启、朱晨、丛立英与郝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丛立英,朱晨,郝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朱启,男,住乾安县大布苏镇。申请执行人:丛立英,女,住乾安县大布苏镇。申请执行人:朱晨,男,2012年2月26日生,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法定代理人:陈雨,系朱晨母亲。被执行人:郝良宝,男,住长岭县太平川镇。朱启、朱晨、丛立英与郝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启、朱晨、丛立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2执5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王艺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