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俊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俊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66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博彦路阳光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董事长。被告:赵俊利。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俊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