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建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军,男,1978年10月2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珍、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马建军驾驶其挂靠在洱源县辉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云L3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云LXX**挂),在云南境内的高速公路上通过使用向他人购买的变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偷逃公路通行费七次,偷逃费用共计人民币15698元。2016年7月14日,马建军到大理州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偷逃公路通行费的事实,且向大理州公安局退缴了偷逃的公路通行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关于云L5XX**(黄牌)等1650辆大型货车涉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情况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车辆笔录和辨认车辆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以及辨认照片名单、侦查实验笔录、关于车辆通行记录的情况说明、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货车逃费记录详情中相关信息的说明、逃费车辆云L3XX**费率具体验算公式、关于云L3XX**(黄牌)偷逃通行费金额计算情况说明、云L3XX**(黄牌)使用伪卡逃费汇总表、云L3XX**(黄牌)货车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口记录详情、马建军的驾驶证复印件、云L3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云L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云高法发〔2008〕3号文件、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云政复〔2013〕75号文件、云政复〔2014〕28号文件、云政复〔2015〕16号文件、云政复〔2015〕46号文件、云发改物价函[2015]104号文件、被告人马建军的照片和户口证明、证人温某和王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马建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建军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建军退缴了犯罪所得,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建军多次偷逃公路通行费,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建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案发后被告人马建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建军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建军退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698元系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退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698元,返还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