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翠海、解法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翠海,解法芳,解法松,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26964-2。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曹翠海,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解法芳,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解法松,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孙洋,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曹翠海、解法芳应付给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解法松、孙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曹翠海、解法芳共同负担,解法松、孙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翠海、解法芳、解法松、孙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8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11日查封解法松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黄山丽景10幢1-1904(证号S096020)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已执行到位10862.4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越亚第2页/共2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