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美凤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美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736号原告:贺美凤,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啜珊,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大商业*单元***层。负责人:郑培永,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贺美凤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受益人,居住地非为本院辖区,而被告作为保险人,住所地亦未在本院辖区内,故认为该案应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只是引起纠纷的行为发生地,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案原告亦未居住在本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