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平、钟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平,钟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40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秀平,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钟吉勇,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平、钟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秀平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格林支行账号为的存款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秀平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格林支行账号为62170029201120XXXX存款账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训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