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襄阳展宇电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展宇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展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殷志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襄阳展宇电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迪尔迅风冷设备厂的银行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