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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吉红与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红,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000号原告:周吉红,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左文辉、童静婷,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慧,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红与被告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吉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慧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19号701、8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5368、jn000253**,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12013、12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68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慧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19号701、8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5368、jn000253**,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12013、12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68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