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林俊与泾源县黄花乡人华兴村民委员会、泾源国土局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俊,泾源县黄花乡华兴村民委员会,泾源县国土资源局,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俊,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泾源县黄花乡华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泾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冶兴亮,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住址: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奚金飞,系该政府乡长。申请执行人陈林俊与被执行人泾源县黄花乡人华兴村民委员会、泾源国土局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共同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林俊土地征收补偿款13388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8元,申请执行费14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均提出该笔征收款已交到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因为所有村集体的财务收支由黄花乡政府统一支配和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花乡人民政府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泾源县黄花信用社账户内存款13727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