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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刘长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刘长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42号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点军区桥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37813Q。法定代表人:刘世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华,宜昌市点军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长秀,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