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刘长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刘长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42号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点军区桥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37813Q。法定代表人:刘世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华,宜昌市点军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长秀,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宜昌市桥边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