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任红兵、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红兵,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红兵,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体北路8号附1号。负责人:刘玉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任虎,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红兵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为企业非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应追加设立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法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红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夏旭东审判员 范艾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