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五常市汇源米业有限公司、重庆小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04号原告:刘向阳,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五常市汇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向阳镇保山村葛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672126351X。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小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碾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107MA5U66LN4M。法定代表人:刘崇梅,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五常市XX配货站,住所地五常市北二道街五常镇亚臣路***号。原告刘向阳与五常市汇源米业有限公司、重庆小家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五常市XX配货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向阳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XX元,由原告刘向阳负担。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