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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波,刘菲菲,柳海金,王新香,王延杰,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被执行人:王金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菲菲,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柳海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新香,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延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波、刘菲菲、柳海金、王新香、王延杰、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350号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