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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永凡与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凡,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841号原告:汪永凡,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法定代表人:陈平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永凡与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永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凡撤回对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永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霁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