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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晓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晓云,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晓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晋01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晓云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晋01刑终28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晓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以来,被告人吕晓云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村二排4号一门面房(瓦窑小学附近)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非法牟利。赌场内设置”捕鱼机”、”飞禽走兽机”各1台(每台均能同时供8人赌博),被告人吕晓云负责赌场日常经营。2016年7月6日零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晓云,以及正在使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人员张某、史某、孙某等人,并扣押具有上述赌博功能的”捕鱼机”、”飞禽走兽机”以及赌资人民币470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晓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晓云自愿认罪,辩称赌场只开了十几天,不属于情节严重。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以来,被告人吕晓云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村二排4号一门面房(该位置北面200米左右有一小学)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非法牟利。赌场内设置”捕鱼机”、”飞禽走兽机”各1台(每台均能同时供8人赌博),被告人吕晓云负责赌场日常经营。2016年7月6日零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晓云,以及正在使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人员张某、史某、孙某等人,并扣押具有上述赌博功能的”捕鱼机”、”飞禽走兽机”以及赌资人民币4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6日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经工作发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二排一无名棋牌馆内有人用赌博机赌博,随即民警将涉嫌赌博人员孙某、史某、张某抓获并传唤至千峰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同时将提供赌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吕晓云移交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进一步审查。2、证人史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7月5日22时许,我进了万柏林区瓦窑村二排的无名棋牌馆内,看到里面放着两台赌博机,我花了200元让服务员上了4000分,我就坐到一台赌博机前开始玩。我是用玩赌博机的方式赌博,如果赢了分,服务员以相应的分换算成钱给我退,如果分输光了就不退钱。我上了200元的分,全输完了。还有两个人和我在一台机子上坐着,收钱给我上分的是吕晓云。我们后来被来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口头传唤到了派出所。3、证人孙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7月5日20时左右,我进了万柏林区瓦窑村二排的一无名棋牌馆内,我看到里面放着两台捕鱼机,我花了150元让服务员上了3000分,我就开始玩。如果赢了分,服务员以相应的分换算成钱退给我,如果分都输光了就不退钱,收钱给我上分的是吕晓云。参加赌博的还有两个人,后来我们被来检查的民警当场抓获,并口头传唤到了派出所。4、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7月5日20时左右,我进了万柏林区瓦窑村二排的一个无名棋牌馆内,看到里面放着两台捕鱼机,我前后花了120元让服务员上了将近3000分,我就开始玩,输完后我又让服务员上了3000多分,但我没给钱,说先欠着,然后我继续玩,参与赌博的还有两个人。后来被来检查的民警当场抓获,并口头传唤到了派出所。我是用玩赌博机的方式赌博,收钱给我上分的是吕晓云。5、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我是瓦窑街2排4号的门面房的房东,我于2016年6月24日将该房出租给了一名30岁左右的男人,我们没有签合同,只留了对方的电话。我租给他每月房租2500元,对方按月付,先给了我一个月的房租。我租给他之后就没有再去管了。6、辨认笔录,证明史某、孙某、张某分别辨认出吕晓云。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从持有人吕晓云处扣押”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捕鱼机”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主板一个、”捕鱼机”赌博机主板一个、赌资470元。8、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追缴物品清单及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9、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涉案财物上交局保管凭证,证明扣押的赌博机及主板上交局保管。10、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11、现场照片及赌资、赌具照片。12、赌博机认定书,证明2016年7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二排四号内50米左右路南无名棋牌馆内查获捕鱼赌博机1台(每台八个座位);飞禽走兽赌博机1台(每台八个座位)。以上电子游戏机属于具有押分退分、退币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经营管理者是以兑换现金方式进行输赢结算。认定上述二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上述两台赌博机每个座位都可以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13、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证明吕晓云开设赌场位置的北面200米左右是瓦窑小学。14、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吕晓云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吕晓云的身份情况。16、被告人吕晓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万柏林区瓦窑二排四号的门面房一无名棋牌馆内有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捕鱼机”,每台机器有八个机位,共十六个机位。我于2016年6月24日开始在该棋牌馆负责收钱给玩家上分下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是”哥”打电话叫我来的,我在里面上班12天。玩家如果赢了分,我就以相应的分换算成钱退给玩家,20分是一块钱,如果分都输光了就不退钱。2016年7月6日,民警到场时有三名男子正在玩”飞禽走兽”赌博机,史某玩了200元4000分、孙某玩了150元3000分、张某玩了120元2400分,后来又赊账给他3000多分,他们三人一共上了470元的分,全部被民警扣押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晓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晓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晓云辩称其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晓云开设赌场时间较短,且法律对”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的距离无明确规定,故本院对被告人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晓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赌博机、赌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晋冬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牛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