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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东方红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渤海东方红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12号原告: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0F271),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88号104室-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龙,经理。被告:天津渤海东方红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772459X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小东庄村。法定代表人:庞栓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海东方红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天津东地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