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25号被拘留人肖克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肖克强、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克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肖克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注:审判员姜朝勇书记员田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