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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25号被拘留人肖克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肖克强、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克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肖克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注:审判员姜朝勇书记员田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