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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某2,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申请执行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5)沈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探视方式由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的父母提前电话联系协商,探望地点为沈丘县纸店镇秦庄村,探望时李沐遥应在被告李某2父母的监控范围,原告李某1如需带孩子购物、游玩、应征的孩子的同意,并由被告李某2父母陪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1的申请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豫1624执728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