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5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尤家凹3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行政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尚某某,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传动制造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圣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南京传动制造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南京传动制造公司与中原圣起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中原圣起公司又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南京传动制造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故本案应依法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原圣起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原圣起公司因南京传动公司供应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损失赔偿,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原圣起公司选择侵权行为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南京传动制造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斌审判员谢成柱审判员孟佳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杜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