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72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张某没收财产一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及制毒工具予以没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及制毒工具予以没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