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贾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贾彬,陈碧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394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万伦大厦。负责人:许雪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州路。法定代表人:张文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伟,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彬,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碧云,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贾彬、陈碧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贾彬、陈碧云撤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贾彬、陈碧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君审 判 员 邓丽萍人民陪审员 曾福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思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