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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波与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福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波,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福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99号原告:常波,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系原告姐夫),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萍,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梁栐,董事长。被告: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刘金元,经理。被告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斌,男,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第三人:王福涛,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常波与被告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福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常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孔繁强审判员 XX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