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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曹庆祥、张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曹庆祥,张秀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3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号*层商务中心**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祥,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张秀艳,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曹庆祥、张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