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李俊江、陈斯、陈艾琳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刚,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陈艾琳,陈斯,李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南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艾琳,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斯,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俊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申请执行人周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李俊江、陈斯、陈艾琳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斯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斯名下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