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李俊江、陈斯、陈艾琳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刚,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陈艾琳,陈斯,李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南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艾琳,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斯,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俊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申请执行人周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宸钢结构有限公司、陶冶、李俊江、陈斯、陈艾琳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斯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斯名下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