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盛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盛,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02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被告人陈盛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盛不服,以“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盛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盛犯抢劫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盛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树萍代理审判员  杨 英代理审判员  钟志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玫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