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卓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7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卓卫星,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皖1721财保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卓卫星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卓卫星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卓卫星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