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沧县仵龙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沧县仵龙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387号原告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被告沧县仵龙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王官屯村。法定代表人闫振录,总经理。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白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仵龙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3元,减半收取263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