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金秀与唐兰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秀,唐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保271号申请人:陈金秀,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唐兰艳,女,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立案受理的陈金秀与唐兰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金秀为防止被申请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及其丈夫的存款及相当于151507.23元的相关财产,并以担保人周海芳所有的湘M×××××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金秀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兰艳的丈夫肖小斌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新区12-13号的住宅,房产权证号为71××20,。冻结期间不得抵押、担保和过户。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担保人周海芳的湘M×××××车。冻结期间不得抵押、担保和过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78元,由申请人陈金秀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