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振海、李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海,李胜文,黄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海,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李胜文,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黄彩云,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振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的财产采取了“四查”等调查措施,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名下无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胜文、黄彩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珏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