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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肖兰英与张玉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兰英,张玉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823号原告:肖兰英,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新,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张玉青,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路与星光路交汇处星光城市广场商务办公楼荣富中心2001号。负责人:王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韩志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彦,公司职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266号。负责人:刘子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7A层。负责人:李春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强,公司职工。原告肖兰英与被告张玉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肖兰英于2017年8月11日以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兰英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肖兰英负担。审判员  张士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