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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权中、周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杨权中,周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197号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被告:杨权中。被告:周小兰。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权中、周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权中、周小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