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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被告姚某、周丽娟、周某2、高某、周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姚某,周某1,周某2,高某,周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796号之一原告:田某,男,1962年7月7日出生,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副食家属平房1,身份证号。被告:姚某,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元宝山区平庄镇新景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被告:周某1,女,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元宝山区平庄镇新景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被告:周某2,男,汉族,1950年8月25日出生,住元宝山区平局西楼区家属楼43栋1单元5号,身份证号。被告:高某,女,汉族,1952年2月24日出生,住元宝山区平局西楼区家属楼43栋1单元5号,身份证号。被告:周某3,女,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光明小区2栋36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姚某、周某、周某2、高某、周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姚某、周某、周某2、高某、周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保全费97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刘玉田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跃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