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爱冬、叶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冬,叶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冬,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小明,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7年7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叶小明所有的位于永嘉县上塘镇中西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1××58),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被执行人叶小明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小明所有的位于永嘉县上塘镇中西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1××5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