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彭分云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彭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分云,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彭分云银行卡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分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8187.86元及利息18015.72元、滞纳金5846.07元;(2)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741元,申请执行费177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分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以及到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分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分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