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广干与郑予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广干,郑予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094号原告:余广干,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郑予峰,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告余广干与被告郑予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余广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广干以自愿放弃本次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广干撤回起诉。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余广干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余广干负担。审 判 长 刘献明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