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春龙与杨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龙,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龙,男,1984年6月27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洪,男,1976年11月22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申请执行人陈春龙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云0824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洪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春龙劳务费1395.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5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3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