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竹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梅,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竹梅,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礼堂。被执行人何平,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统计局职工,现住延安市文化沟雅荷小区。张竹梅申请执行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平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竹梅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执行人何平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平在延安市统计局有工资收入,因被另一案件已冻结,故本案将其工资收入轮候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何平名下登记有车辆两部(陕AET8**号、陕AFB1**号),因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将被执行人何平名下登记的(陕AET8**号、陕AFB1**号)车辆手续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何平其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张竹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